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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 【著作权科普(一)】概念、内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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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国华诞70周年勋章

发表于 2019-12-5 23:05: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反对抄袭,保护原创】是一句很好的话,但是以抄袭之名行诋毁之事的行为,以无知为资本跟风空口鉴抄的行为,以刺激吃瓜群众眼球获得娱乐利益而不究其根本的鉴抄行为……这些是在损害原创者的权利,我也不知道对于这种现象该怎么办,我并没有足够的知识去分析驳击,也就在这里开一个科普贴,希望大家以后面对这种情况都能多一些冷静分辨的能力。毕竟相关法律就算的确有不足的地方,也比一些带有主观偏向的理论严谨许多,大家用来参考分析仔细思考还是很合适的。
ps顺便祝贺山海即将开站^^
备注:
以下内容如无特别标注,悉复制于百科词条【著作权】,此处本人只略做调整排版,尽量让大家看得更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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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2-5 23:06: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 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安娜法令》开始保护作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权利。 1791年,法国颁布了《表演权法》,开始重视保护作者的表演权利。 1793年又颁布了《作者权法》,作者的精神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 基本信息 中文名:著作权 分类: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 属性:知识产权之一种 对象: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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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2-5 23: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定义】
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者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著作权通常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著作权,是指作者及相关主体基于各类作品的创作依法享有的权利;
广义的著作权,是指除了狭义著作权以外,还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就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现代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法律制度。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三百多年前源于西方,促进知识的积累与已交流,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的发展和个人为社会进步起到了及其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著作权保护不仅仅能够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同时版权产业也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动力。
著作权调整的范围很广,涉及到调整作者、国家、集体之间的利益问题平衡创作者和使用者的关系,即要充分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又必须给作者以限制,满足公众的需要。可以说,著作权(版权)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动每一个角落,但是包括许多人,乃至法官、律师对著作权法存在误解,更多的老百姓缺乏著作权法律常识和版权意识。

注:[自然人]
自然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世界各个国家或者地区民法都有关于自然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条规定确认了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是我国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

民法上的自然人首先是具有自然生物属性的人,从出生开始就获得了民事主体资格。借助生殖辅助技术出生的人(如“试管婴儿”),也同样属于自然人。同时,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还需要法律的承认。

注:[法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一般具有一下特征:
第一,法人不是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一种集合体,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组织集合体。
第二、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设定和承担民事义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三、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它有自己独立的权益,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区别法人组织和其它组织的重要标志。根据《民法总则》第60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复制于网络)

注:[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在世界各国广泛存在。其基本含义是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未经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是为实现某种合法目的或以一定财产为基础并供某种目的之用而联合为一体的非按法人设立规则而设立的人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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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2-5 23: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呃,这个排版,我做的标记全没了,这样发出来还有什么意义Orz突然很不想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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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2-5 23: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主体】
一、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主体
(一)作者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创作,是指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了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创作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不受自然人行为能力状况的限制,但创作成果必须符合作品的条件,创作主体才能取得作者身份。

创作本来只能是具有直接思维能力的自然人特有的活动,但单位也可在特定情形下通过其特定机构或自然人行使或表达其自由意志,因而单位也可被拟制为作者。
著作权法第二条第3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单位被视为作者时,可以成为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享有作者权利,承担作者义务。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都可作为认定作者的证据。
(二)继受人
继受人,是指因发生继承、赠与、遗赠或受让等法律事实而取得著作财产权的人。
继受著作权人包括继承人、受赠人、受遗赠人、受让人、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和国家。
继受著作权人只能成为著作财产权的继受主体,而不能成为著作人身权的继受主体,因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
(三)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即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1.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的;
2.其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30日内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3.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

二、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
(一)演绎作品的概念
演绎作品,又称派生作品,是指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造性劳动而产生的作品。
改编,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翻译,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为另一种语言文字;注释,是指对文字作品中的字、词、旬进行解释;整理,是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品或者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的加工。
(二)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及行使   
演绎行为是演绎者的创造性劳动,是一种重要的创作方式。演绎创作所产生的新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私人idea:改编的话就比如东野奎吾写过一篇《灰姑娘白夜行》,老瓶装新醋注释的话就比如古籍的各种注解版本之类的)
三、合作作品的着作权人
(一)合作作品的概念   
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其构成要件是:   
1.作者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2.作者之间有共同创作的主观合意。合意,是指作者之间有共同创作的意图,既可表现为“明示约定:,也可表现为“默示推定”;
3.有共同创作作品的行为,即各方都为作品的完成作出了直接的、实质性的贡献。
(二)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及行使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果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如共同创作的小说、绘画等,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人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如果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如歌曲,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
(一)汇编作品的概念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称为汇编作品。汇编作品的构成成分既可以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及片段,如论文、词条、诗词、图片等,也可以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如法律法规、股市信息、商品报价单等。汇编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根本原因不在于汇编材料本身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在于汇编人对汇编材料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在材料的选择或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数据库,可作为汇编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汇编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及行使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由于汇编权是作者的专有权利,因而汇编他人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或作品的片段时,应征得他人的同意,并不得侵犯他人对作品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
五、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影视作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影视作品是比较复杂、系统的智力创作工程,需要制片者、编剧、导演、摄影、演员等方面的通力合作。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其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六、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略)

七、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
委托作品,是指作者接受他人委托而创作的作品。委托作品的创作基础是委托合同,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委托作品应体现委托人的意志,实现委托人使用作品的目的。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但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须注意的是,以下两种作品不同于委托作品,其著作权归属有自己特定的规则:一是除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外,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其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二是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八、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著作权归属(略)

九、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权归属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是指从通常途径不能了解作者身份的作品。如果一件作品未署名,或署了鲜为人知的笔名,但作品原件持有人或收稿单位确知作者的真实身份,不属于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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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2-5 23: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客体】
语文著作:包含文学作品(诸如小说、诗歌)、参考作品、评论
音乐著作:戏剧、舞蹈著作
美术著作:包含了艺术作品,例如油画、素描、和雕塑
摄影著作图形著作:包括地图、技术制图及摄影以外之平面或立体图形著作物。
视听著作:即内含影像及声音互相配合之影音著作物,例如电影、电视节目等等。
录音著作
建筑著作
电脑程序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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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2-5 23: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内容】
著作权的内容是指著作权具体包括哪些权利。中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
从著作权的概念来看,它是由"创作作品"而获得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由作品产生的,而诸如邻接权等权利是基于对作品的传播而产生的权利,这种传播行为不能认为是"著作"行为。因此,在著作权的内容中没有考虑邻接权。


〖人身权〗
1、概述
著作权法中的人身权不同于民法概念上的人身权。这种权利是与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
从人身权的起源看,十八世纪末,在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思想的影响下,德国著名哲学家康德等人提出了作品是人格权、人身权的一种延伸权利的观点,这一观点被大陆法系的国家立法所采用,主张保护作者的人身权。纵观各国的立法,著作权的人身权大致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收回已发表的作品权等。
对于人身权的保护,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国家立法对其采取完全不同的立场。大陆法系的国家都主张承认和保护作者的人身权,例如德国版权法一开始便有保护作者人身权的条款,并规定人身权不得转让。英美法系的国家开始都不承认作者的人身权,后来才将此内容列入版权法。
对于著作权法中的人身权内容,目前在理论与实践中尚存在下列几个问题有待探讨:
(1)法人能否享有人身权。
中国的著作权法规定,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这自然也就承认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享有人身权。但这个问题在世界各国的版权法中存有很大的不同。大多数保护作者人身权的国家,在版权法中规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也就是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人身权。因为人身权是作者人格的一种反映,而承认法人有意志则是近些年的事情。
上面提到人身权来源于"天赋人权"理论。这里显然指的是天赋自然人之权,而非法人。对这个问题,国际作家、作曲家联盟在其制定的《作者权宪章》第六条中指出:只有自然人才成其为作者,也才能享有人身权。随着社会的发展,法人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规定越来越广泛,这可谓是一个发展趋势,既然承认它是一种拟制的人,那么在著作权法中法人享有自然人的人身权利也可以认为是一种拟制的人身权。尽管在此方面仍有许多不尽人意的解释,法人享有著作权的现实则是不容否认的,这一点有待于在理论上进一步加以完善。
(2)人身权能否转让和继承。
一般来讲,人身权是人格权。由这里可以否定人身权的转让和继承。大多数国家版权法都规定人身权不可剥夺,不可强制许可,不可转让等。但在理论和实践中,一部分人身权的转让和继承似乎又有其不可否认的理由和事实。我们说人身权和作者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但人身权中的某些权利与财产权也是密不可分的,如发表权与获得报酬权,要想获得报酬就需要发表,而作品发表一般都会获得报酬。一般情况下,发表权只有作者(著作权人)才有权行使,而且大部分都是一次性使用,但有一个现实问题,有些作品在作者有生之年因种种原因未能发表,作者死后的发表权由谁来享有?根据财产权继承的原则,要想取得财产权,就必然要发表作品,因此应推定继承人有权发表作品。如果继承人决定不发表,那么其他任何人更无权发表作品,这岂不造成作品与作者一起入葬的结果?这与作品创作的社会意义和作者本人的创作目的都是相违背的。如果作者在有生之年就已经对作品的发表与否已有定论,那么该作品的发表权只能遵从作者的遗嘱。
再看中国著作权法关于修改权的规定,所谓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这里的授权他人修改指的就是修改权可以转移,是与作者人身权的分离。
关于人身权的转移问题,法国版权法第六条规定:版权中的人身权在作者死后可以作为遗产转移给他的继承人,也可以依其遗嘱将人身权的行使权转移给非继承人的第三方。德国的版权法规定也是如此。当然,人身权无论怎样转移,其中的署名权是不能转移的。
(3)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与民法中人身权的区别。
民法中的人身权主要是指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人格权、肖像权等。由此可见,民法中的人身权是人的本身所固有的权利,它与著作权中人身权的区别在于:
第一,从权利产生的基础来看,民法的人身权的产生是基于人的出生,人一旦出生便具有了生命,也就具有了人身权。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则是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亦即以作品的诞生为条件。这是二者区别的根本所在。也是由此产生下述几个不同点的根本原因。
第二,民法上的人身权是人生而有之,人人具有,著作权所称的人身权只限于作者,即创作作品的人才有资格享有。
第三,民法上的人身权只限于自然人,而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人身权利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第四,民法上的人身权就大部分权利而言是伴随着人的生命的死亡而消亡(有的人身权其权利人死后也不可侵犯,如肖像权)。著作权法上的人身权即使主体死亡,也可单独存在,如署名权。
第五,民法上的人身权不能继承和转让,著作权法上的人身权中的部分权利可以转让和继承。
第六,民法上侵犯人身权大多是直接侵犯主体本身,而侵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则表现为对作品的非法使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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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2-5 23: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2.发表权
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决定发表,二是决定不发表。
发表权具体有下列内容:
何时发表;
以什么形式发表,如以书籍形式、连载形式、广播形式等;
何地发表。发表的作品应当是尚未公开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如果说作品已经出版或展览过,便不再有发表的问题。什么是公之于众呢?主要是指在公众场合,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宣讲或展览,被多数人所知。如果说作品只是在作者的朋友之间传阅,则不算是发表。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发表权是与使用权相结合的,作者发表作品也就是使用作品。而且,作者在转让未发表作品的财产权时,也常常伴随着发表权的转移。
作品的发表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表明了作品发表的时间、地点,对于适用著作权保护期限的规定具有重要作用。
对于发表权,世界各国对此规定不一,许多国家并不承认发表权,因为对于作者死后尚未发表的作品,权利继承人无论发表还是不发表,都可能违背作者的意愿。在伯尔尼公约中,也没有保护发表权的条款。
3.署名权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通过署名可以对作者的身份予以确认。
中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为作者。署名权是著作权的核心,有了署名权,著作权的权利主体才能确认。
一般来讲,作者的署名权是不能转移的,无论作品以什么方式使用或者作品的其他权利以什么方式转移,署名权是不能变更的。在这里有一个问题是,著作权法关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规定中,若合同规定著作权归委托方享有,这时作为受托方的作者有无署名权的问题。法律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只能认为受托方无署名权,而由委托方署名。在这里,作品的署名者就不是作者,这也是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反证明"的一种情况。
署名权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署假名和不署名。署假名多数是署笔名,这一点在作品中是比较常见的。这样对作者身份权的确认带来了一定难度,在有些国家如日本、德国等实行了作者身份注册制度,否则,在发生纠纷时,不利于法庭取证。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署他人名字。有些作者出于种种原因,将自己创作的作品署上他人(一般为名人)的名字发表。这一点则不属于行使作者的署名权,而是对他人姓名权的一种使用或者是侵害。
4、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实质上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作者有权修改作品,另一方面,有权禁止他人篡改、歪曲作品。
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该条第二款又规定,"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这里实际上规定的是作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情况。图书由于体现的思想内容比较复杂,作者以外的其他人难以吃透其意图,因此不能随便修改,以免歪曲作品。对于报纸、期刊所刊文章的文字性修改可以不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因为报纸、期刊受版面大小的限制,对一些作品作适当的修改和调整是允许的,但不能涉及内容的改动。
修改权中一个比较难办的问题是对已售出的美术作品的修改问题。作者要想修改已售出的画,必须征得画的所有人的同意,事实上,作者的修改权已随着作品的转移而受到了限制,因为买者购买作品时看中的就是原作品。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与上述权利有所不同,上述权利作者可以直接行使,而保护作品完整权则须依靠司法机关予以保护,可称为间接行使权利。

〖财产权〗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指能够给著作权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
这种经济利益的实现,要依靠著作权人对作品使用才能获得。由此可以看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与民法中的财产权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
(1)权利的表现形式不同

民法中的财产权直接表现为所有者对物的占有处分权。而著作权的财产权则是以创作作品为前提,通过对作品的使用而使作者获得经济利益,可以称其为一种期待权。当然,有时也可将作品一次性卖出而获得经济利益。我国不主张将作品一次性卖绝。
(2)民法中的财产权法律予以永久保护,即便所有人死后仍受法律保护,可以世世代代传递下去。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是有期限的,在我国,作者是公民个人的,其权利保护期限是在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50年;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其权利保护期是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超过了上述保护期,作品便进入公有领域,不再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3)法律对物权的行使没有作过多的限制,而对于著作权的财产权的行使则作了较多的限制,如合理使用不支付报酬等。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或者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说,作品的使用可以是自己使用,也可以是许可他人使用。著作权人自行使用可以获取报酬,也可以不获取报酬。这种使用基于作者具有亲自处分作品权利的基础之上,就上述使用方式而言,由于受现实条件的限制,作者的使用权也会受到限制,并不是著作权人想以什么方式使用就以什么方式使用。就法律规定而言,对于作者自己行使权利并未作过多地限制,只要不影响公共利益,便可使用。对于许可他人使用作品,这是在现实中比较常见的使用方式。由于受经济条件和作者本人精力的限制,作者往往不能亲自去行使这些财产权,而是借助于他人(包括法人)的有利条件,以便能够充分地使用作品。当然,这种使用是在法律范围内使用,应当遵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如向作者支付报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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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2-5 23: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邻接权】
概念
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作品传播者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广义的著作权可以包括邻接权。狭义的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极为密切。没有作品,就谈不上作品的传播,因而邻接权以著作权为基础;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限制,同样适用于对邻接权的限制;邻接权的保护期也为50年。邻接权与著作权的主要区别是:邻接权的主体多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著作权的主体多为自然人;邻接权的客体是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成果,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本身;邻接权中除表演者权外一般不涉及人身权,而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内容。

出版者的权利
(一)出版者的权利内容
1.版式设计专有权。版式设计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面和外观装饰所作的设计。版式设计是出版者,包括图书出版者(如出版社)和期刊出版者(如杂志社、报社)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出版者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即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2.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双方订立的出版合同的约定享有专有出版权。其他出版者未经许可不得出版同一作品,著作权人也不得将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作品一稿多投。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专有出版权是依出版合同而产生的权利而非法定权利,因而严格意义上讲它不属于邻接权范畴。报纸、杂志社对著作权人的投稿作品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先载权。但著作权人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在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出版者的主要义务
1.按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3.重版、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4.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5.对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的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尽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出版行为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等民事权利。

表演者的权利
(一)表演者权的主体和客体
表演者权的主体是指表演者,包括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表演者权利的客体是指表演活动,即通过演员的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或演奏作品。

(二)表演者的权利内容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三)表演者的主要义务
表演者使用他人的作品演出,应当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演出,应当征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制者的权利
(一)录制者权的主体和客体
录制者权的主体是录制者,包括录音制作者和录像制作者。录制者权的客体是录制品,包括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声音的原始录制品;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的原始录制品,包括表演的原始录制品和非表演的原始录制品。
(二)录制者的权利和义务
录制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录制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演绎作品制作录制品的,应当征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录制表演活动的,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播放者的权利
(一)播放者权的主体和客体
播放者权的主体是广播电视组织,包括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放者权的客体是播放的广播或电视而非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载有声音、图像的信号播放的集成品、制品或其他材料在一起的合成品。
(二)播放者的权利和义务
播放者有权禁止未经许可的下列行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播放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已发表的作品或已出版的录音录像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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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国华诞70周年勋章

 楼主| 发表于 2019-12-5 23:3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取得】
实质条件
实质条件是指法律对作品的要求,大体有两种标准。一种标准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赋予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这种形式无论是作品的全部还是其中的局部,也不问该作品是否已经采取了一定物质形式被固定下来,都可以依法被认为是受保护的作品。另一种标准是,除了具备作为作品的一般条件,即表现为某种文学艺术形式外,还要求这种形式通过物质载体被固定下来,才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按照这种标准,口述作品以及一些即兴创作的舞蹈、音乐、曲艺作品,就可能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伯尔尼公约》第二条规定,对未以物质载体方式固定下来的作品是否提供著作权法保护,由各国自行决定。我国著作权法采用第一种标准。口述作品等均可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因此,所谓实质条件,是指法律以文学艺术作品的产生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惟一的法律事实。

形式条件
形式条件是指作品完成之后,是不附加其他条件就享有著作权,还是附加一定条件或是再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才能获得著作。主要分为三种做法:
第一种做法是,以作品的产生为条件自动取得著作权。对外国人而言或同一国际公约缔约国之外的人,著作权则因作品在该国出版或以其他形式被使用而自动取得。人们通常称这种做法为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也称无手续原则。在已经建立著作权法制的国家,大多数实行这一原则。
第二种做法是,除了作品创作出来以外,还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获得著作权。但是,登记的时机和办法,实行登记制的国家又各有区别。我国历史上《大清著作权律》以及后来的《中华民国著作权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都曾实行过登记制。此外,有些国家虽然实行登记制,但并不以登记作为获得著作权的条件,而是分别作为确认著作权的条件,方便著作权确权诉讼的手段和国家有关部门有效收藏作品的措施。《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都没有关于作品登记才能获得著作权的规定。所以,这两个公约的某些实行作品登记制的成员国,有关要求登记的规定,其法律效力只及于本国作者。对公约其他成员国的作者的著作权保护,不得要求以登记为前提条件。
第三种做法是以加著作权标记为取得著作权条件,此外,无需再履行其他手续。这是一种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办法。比如,美国法律就要求作者在作品的复制件上加注著作权标记。《世界版权公约》也认可这种办法。著作权标记通常包括三项内容:①“不许复制”或“有著作权”等一类的声明,或将这种声明的英文缩略字母C的外面加上一个正圆,如果是音像制品,则为字母P并在外面加上一个正圆。②著作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缩写。③作品的出版发行日期。由于《世界版权公约》有此要求,而且加注标记的方法简便易行,故这种办法被广泛采用。
我国著作权法采用自动保护原则。作品一经产生,不论整体还是局部,只要具备了作品的属性即产生著作权,既不要求登记,也不要求发表,也无须在复制物上加注著作权标记。
2000年12月19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根据《解释》的规定,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指“身份证、法人执照、营业执照等有效身份证件”,著作权权属证明指“有关著作权登记证书、创作手稿等”。 根据上述规定,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证明著作权属的有力证明,虽然著作权属从作品完成之日就自动产生,毋需经过登记程序,但在网络时代,信息复制和传播的速度非常之快,著作权人对复制和传播媒体的控制有难度。作品一旦经过多个渠道广泛流传,要证明原始作者的身份就有一定困难,因此,主动申请著作权登记是证明自己著作权人身份的好办法。

归属原则
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法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符合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3款规定情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合作作品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汇编作品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委托作品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视听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职务作品
一般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特殊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著作权由单位完整地享有。
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指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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